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202號原 告 豐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文 被 告 天下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愛珠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委託原告進行天下教育Happy Learning優化和園所架站系統之專案工程,應給付原告第二期工程款和第三期工程已完成工程之款項,被告寄發存證信函中止合約,且不願支付工程款,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新台幣393,750 元,兩造所簽訂天下教育Happy Learning優化和園所架站系統專案製作合約第13條約定,雙方間凡關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引起之疑義、爭執或糾紛,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天下教育Happy Learning優化和園所架站系統專案製作合約書影本1 份附卷可稽,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