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26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偉俊即季宏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高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47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