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804號上 訴 人 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本院101年度重簡字第80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