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293號原 告 陳信泰 原告與被告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