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370號原 告 東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蓮池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5,75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