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653號原 告 金茂榮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茂庭 訴訟代理人 呂英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橋旭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元,應繳裁判費3,5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