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簡字第97號原 告 大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陳墨 訴訟代理人 湯筱屏 被 告 古家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2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自民國100年3月24日至101年2月17日止,由原告派駐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現代金 典社區管理委員會」擔任總幹事乙職,詎被告竟於任職現代金典社區總幹事時,趁職務之便,將其所收取之管理費新臺幣(下同)481,114元,侵占入己,致原告於101年6月5日賠償前開金額予現代金典社區,為此,爰依據契約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81,114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承諾賠償之簡訊表、切結書、侵占證明書、具領證明各影本1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之期日受 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契約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81,1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3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書 記 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