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勞簡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簡字第48號原 告 張光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錩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6,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