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044號上 訴 人 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萬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騏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肆仟陸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