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307號原 告 京鼎茶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明 原 告 桓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長利 上列原告京鼎茶行有限公司、桓和實業有限公司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