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307號 上 訴 人 京鼎茶行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吳政明 上 訴 人 桓和實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余長利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陳宏銘律師 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十五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