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563號原 告 大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陳墨 原 告 大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根本 原 告 沈詩音即台灣清潔企業社 上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沈志昇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陽光日光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