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39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許國祥 原告與被告長發交通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叁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