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394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許國祥 被 告 長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 訴訟代理人 金成威 被 告 戴宏章 原告與被告長發交通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4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14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