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6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丰采造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琬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巧伶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9,522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