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保險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保險小字第2號上 訴 人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上 訴 人 王桂彬 即 被 告 4號 被 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王桂彬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即第二審之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6 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業於104年8 月12日送達上訴人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收受,於104年8月1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王桂彬,經十日,於104年8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自應予駁回。四、爰依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