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勞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簡字第13號原 告 吳珮瑜 原 告 謝欣樺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蘇子良律師 被 告 軒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文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10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