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1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1039號原 告 佰利德實業社即張坤滄 被 告 豐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克強 訴訟代理人 曾國琳 陳建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訂之買賣合約書請求被告清償所欠貨款,而依上開買賣合約書其他第1條約定:「如遇有爭執 ,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