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824號 原 告 賴彥旭即佳昱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海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