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1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小字第1464號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黃皇霖 被 告 千里眼世訊股份有限公司即千里眼世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漢瑋 人 之3 被 告 高銘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5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原告主張被告千里眼世訊股份有限公司即千里眼世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里眼世訊公司)於民國103年4月1日邀被告余漢瑋及 高銘興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詎被告 千里眼世訊公司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借款73,965元、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余漢瑋及高銘興既擔任被告千里眼世訊公司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欠款金額與被告千里眼世訊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詎迭經原告催討,均未獲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及放款帳卡各乙份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約定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書 記 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