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2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2134號原 告 京喜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双喜 訴訟代理人 陳昭棋 上原告與被告郭振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記載被告「郭振源」之住所,致不知被告之住所而無法合法送達文書。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零玖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費用,並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同時 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陳報本院,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