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427號原 告 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貴榮 被 告 千里眼世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漢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里眼世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後,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