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599號原 告 鋌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鋌鑫 被 告 榮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榮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 原告與被告榮昇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10月20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24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