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213號原 告 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鴻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被 告 蔡玫華 被 告 劉容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張文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