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359號原 告 點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時欣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原告與被告李泓毅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叁仟零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