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683號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鄭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