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902號 原 告 李光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麗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 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