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622號原 告 樽鴻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其承 被 告 林永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