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430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凃旻佐 林世恩 被 告 興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荏勇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