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59號 原 告 陳怡守即花與樹園藝企業社 被 告 冠東方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慧玲 訴訟代理人 陳勝男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月3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6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