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72號原 告 金品軒國際貴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珖量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呂保民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於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呂秀香之住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 定,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是故必待原告之起訴合乎法定程式後,本院始有進 行實體審理及調查證據之必要,合先敘明。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費用 ,並具狀記載被告呂秀香之真正住所,同時檢附被告呂保民、呂秀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陳報本院,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