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72號原 告 金品軒國際貴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珖量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被 告 呂保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金門縣○○鄉○○村0鄰○○00號,有 戶籍謄本可佐,且依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