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勞小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小字第3號原 告 林敏華 原告與被告金銅有限公司(銅TONG麻辣精緻鍋物)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