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1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1766號原 告 亦順機電保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瀧慶 被 告 思源第一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利菁 訴訟代珀人 謝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