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1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1893號上 訴 人 張博凱 上 訴 人 日勝拖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春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