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515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亞克 被 告 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仁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伍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