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建簡調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建簡調字第1號聲 請 人 顏圳成即東成工程行 相 對 人 格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家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405 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工程承攬契約第25條第6款約定:「本契約如 遇爭執時,乙方及連帶保證人同意以甲方所在地(按: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影本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