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2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247號 原 告 黃呈榕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被 告 台明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訴訟代理人 王綺聰 當事人間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減少價金返還不當得利新台幣(下同)3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300,000元,應徵裁 判費3,2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當庭裁定命原告 於3日內繳納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按,乃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核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可在卷可稽,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