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84號原 告 晶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 被 告 洪巧玲 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上午12時整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吳信德」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洪巧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