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立揚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良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爵國際家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