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聲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聲字第106號聲 請 人 晶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相 對 人 洪巧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經本院以民國107年度重簡字第284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書 記 官 姚孟君 ┌───────────────────────────┐ │計 算 書 │ ├───────┬───────┬───────────┤ │項目 │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 │第一審裁判費用│ 4,850元 │由聲請人預繳4,850元由 │ │ │ │相對人負擔。 │ ├───────┼───────┼───────────┤ │ 合 計 │ 4,850元 │相對人負擔為4,850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