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048號原 告 陳博文即力風石材 訴訟代理人 許嘉玲 原告與被告宏浥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叁萬捌仟陸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