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勞小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小字第41號原 告 林彩妃 被 告 美麗人生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賢 訴訟代理人 高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民國109年 3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要領」欄五、第5、6行關於「只能證明原告身體患有憂鬱症就醫」之記載,應更正為「只能證明原告因難以入睡,甚至陷入憂鬱狀態而就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