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勞簡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簡字第22號原 告 顏佩芸 被 告 欣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小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陸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