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勞簡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簡字第22號原 告 顏佩芸 被 告 欣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小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原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就業保險法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5,560元。嗣於民國108年7月10日以民事準備(一 )狀,追加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此追加部分之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致本件訴之一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且原告亦主張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