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1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1222號原 告 喫尚飲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鑾君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藍格印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45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