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建簡調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調字第1號聲 請 人 郭月玫即統德企業社 相 對 人 陳穎男即興旺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間簽立之工程承攬合約書,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款,惟該合約書之約定條款第37條已約定,如遇有爭執,同意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雙方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