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031號上訴人 宋福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眾數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6,3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