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1169號 原 告 杜明月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怡馨律師 被 告 春天蛋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依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及各如附表編號 1至4所示之票面金額,依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8年9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此核 屬訴之追加,惟被告於此訴之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視為同意變更。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追加,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7紙( 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分別於附表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均遭退票,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事實。 三、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對系爭支票之真正雖不爭執,但系爭支票乃公司前任法定代理人所簽發,被告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係於107年12月才接手被告公司,完全不 知道被告公司之債務情況,公司開出多少支票,前任法定代理人也都沒有告知,接手之法定代理人是在107年12月底才 知道此情形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7紙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且該支票已具備票據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給付票款,不因支票是否為被告前任法定代理人所簽發而受影響,被告自不得以此據為拒絕給付本件票款之正當理由。 五、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 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莊雅萍 附 表 ┌─┬─────┬─────┬───┬───┬───┬───┐ │編│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 │號│新臺幣) │ │ │ │ │即利息│ │ │ │ │ │ │ │起算日│ ├─┼─────┼─────┼───┼───┼───┼───┤ │1 │一佰萬元 │PD0000000 │春天蛋│華南商│107年1│108年3│ │ │ │ │糕有限│業銀行│2月25 │月18日│ │ │ │ │公司 │北三重│日 │ │ │ │ │ │ │分行 │ │ │ ├─┼─────┼─────┼───┼───┼───┼───┤ │2 │十萬元 │PD0000000 │同上 │同上 │108年2│108年3│ │ │ │ │ │ │月15日│月8日 │ ├─┼─────┼─────┼───┼───┼───┼───┤ │3 │十萬元 │PD0000000 │同上 │同上 │108年3│108年3│ │ │ │ │ │ │月15日│月18日│ ├─┼─────┼─────┼───┼───┼───┼───┤ │4 │十萬元 │PD0000000 │同上 │同上 │108年4│108年4│ │ │ │ │ │ │月15日│月26日│ ├─┼─────┼─────┼───┼───┼───┼───┤ │5 │十萬元 │PD0000000 │同上 │同上 │108年5│108年7│ │ │ │ │ │ │月15日│月25日│ ├─┼─────┼─────┼───┼───┼───┼───┤ │6 │十萬元 │PD0000000 │同上 │同上 │108年6│108年7│ │ │ │ │ │ │月15日│月25日│ ├─┼─────┼─────┼───┼───┼───┼───┤ │7 │十萬元 │PD783642 │同上 │同上 │108年7│108年7│ │ │ │ │ │ │月15日│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