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743號原 告 鄭宇宏 原告與被告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